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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青0122执1253号

赵伟忠与候秉兴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湟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9-02
公开日期
2021-09-03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赵伟忠;候秉兴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青0122执1253号申请执行人赵伟忠,公民身份号码XXX,男,汉族,1987年8月17日生,住湟中区。 被执行人候秉兴,公民身份号码XXX,男,汉族,1997年1月3日,住湟中区。 申请执行人赵伟忠与被执行人候秉兴劳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21年03月05日受理。根据生效的西宁市湟中区人民法院(2020)青0122民初4738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候秉兴应当给付申请执行人赵伟忠借款213420.23元。但被执行人候秉兴未按调解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上述义务。 在本案执行中,本院于2021年03月10日向被执行人候秉兴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候秉兴于2021年03月15日前履行义务,其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亦未按报告财产令申报财产。本院多次对被执行人候秉兴进行了网络查控,对其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登记信息、工商登记信息、网络银行等进行了查询,显示被执行人候秉兴名下微信有余额,本院已依法冻结,因该笔存款金额小不足以清偿债务,故未扣划。经传统调查,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本院已穷尽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2日对被执行人候秉兴发布了限制消费令。本院对申请执行人释明了本案执行情况并进行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约谈后,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表示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申请执行人赵伟忠的债权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现被执行人候秉兴暂无产可供执行,故本案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审判长周向东

审判员南加卓玛

审判员郭晶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汪庆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