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21)辽0213执2077号

希杰大通物流(天津)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大连天宝绿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9-02
公开日期
2021-09-03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当事人
希杰大通物流(天津)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大连天宝绿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13执2077号

申请执行人:希杰大通物流(天津)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人民路68号宏誉大厦1004室。责任人:朴炳庸,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殷玉静,系该公司员工,女,197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沙河口区富静园25号5-1。

被执行人:大连天宝绿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金州区拥政街道三里村624号。

法定代表人:黄作庆,系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希杰大通物流(天津)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连天宝绿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财产申报表等相关法律文书。查明,被执行人应当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运输代理费人民币184501.12元及违约金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2000元,向法院缴纳执行费2700元。本院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查到被执行人有房屋24处,已对该24处房屋采取了查封措施(均系轮候),查封期限自2021年7月28日至2024年7月27日。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大连天宝绿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万鑫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孙 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