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81执2494号之二
被执行人:姜研,男,汉族,1966年05月17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191966××××××××,住瓦房店市长城路11号1-2-1。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瓦房店市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姜研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姜研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22188222000988×××57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6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吴旭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王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