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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辽0104执恢295号

陈彦光、陈宏伟等民间借贷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9-02
公开日期
2021-09-04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彦光;陈宏伟;陈嵩;刘佳莉

裁判文书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104执恢295号

申请执行人:陈彦光,女,1957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大东区。

被执行人:陈宏伟,男,1963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和平区。

被执行人:陈嵩,男,1988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和平区。

被执行人:刘佳莉,女,1965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和平区。申请执行人陈彦光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宏伟、陈嵩、刘佳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了(2018)辽0104民初99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陈彦光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依照(2018)辽0104民初991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欠款100000元及逾期利息、受理费201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等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高消费。本院依法通过金雕查控网对被执行人的公积金、银行存款进行查询,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6月17日本院通过全国总对总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股权、银行存款、车辆、互联网银行进行网络查询均无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陈嵩名下位于沈阳市和平区南京南街362-3号1-14-1号的房产正在拍卖中。2021年6月17日对被执行人的银行金融理财产品及收益类保险产品进行现场调查,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2021)辽0104执恢29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审判长  鉴铭宇

审判员  李炳玲

审判员  陈 爽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张丹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