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404民初2737号
原告:抚顺德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抚新区中兴街16-4号一层1单元101室。
法定代表人:李志强,该公司经理。
被告:周闯,男,1986年3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辽宁省鞍山市台安县。
原告抚顺德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周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
原告抚顺德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日以被告已缴纳物业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抚顺德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抚顺德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丹辰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张 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