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681执654号
申请执行人:丹东荣盛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港市新城大街39号。
法定代表人:姜家明,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营百不锈钢(江苏)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梁溪区前学东路789-6708号。
法定代表人:王松,该公司经理。关于申请执行人丹东荣盛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营百不锈钢(江苏)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东港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4日作出(2020)辽0681民初348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等。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通过对被执行人相关银行、证券、房产、车辆、股息红利、收益类保险等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唐景杰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邓晓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