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404民初3291号
原告:千目鱼(辽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抚新区金风街中联智鼎创意大厦6号商网A207。
法定代表人:邵伟,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雪娇,系辽宁承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彦慧,系辽宁承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于欢,女,1998年6月22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义县。
原告千目鱼(辽宁)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于欢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立案。2021年8月23日,本院向原告千目鱼(辽宁)科技有限公司送达了预交诉讼费用通知书,告知其应在收到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预交诉讼费用。现原告千目鱼(辽宁)科技有限公司逾期未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千目鱼(辽宁)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谢 青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苏美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