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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辽0404民初3291号

千目鱼(辽宁)科技有限公司、于欢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9-01
公开日期
2021-09-03
所属地区
抚顺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千目鱼(辽宁)科技有限公司;于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404民初3291号

原告:千目鱼(辽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抚新区金风街中联智鼎创意大厦6号商网A207。

法定代表人:邵伟,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雪娇,系辽宁承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彦慧,系辽宁承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于欢,女,1998年6月22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义县。

原告千目鱼(辽宁)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于欢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立案。2021年8月23日,本院向原告千目鱼(辽宁)科技有限公司送达了预交诉讼费用通知书,告知其应在收到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预交诉讼费用。现原告千目鱼(辽宁)科技有限公司逾期未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千目鱼(辽宁)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谢 青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苏美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