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7民终215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辽宁九道岭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义县九道岭镇。
法定代表人:王爱国,该公司经理。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立峰,男,1983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司机,住辽宁省北票市。
上诉人辽宁九道岭煤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立峰劳动争议一案,不服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2021)辽0727民初6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辽宁九道岭煤业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辽宁九道岭煤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辽宁九道岭煤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玉龙
审 判 员 高 帆
审 判 员 王金业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法官助理 文 涛
书 记 员 张采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