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681民初4938号
原告:东港市水资源服务中心,住所地东港市。
法定代表人:刘广俊,系中心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宪则,男,1956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东港市水资源服务中心职工,现住东港市。
被告:段良全,男,1963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东港市。
被告:陈丽,女,1985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东港市。
原告东港市水资源服务中心与被告段良全、陈丽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立案。
原告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港市水资源服务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东港市水资源服务中心负担。
审判员 邹传君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于春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