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21)辽01民终13983号

沈阳市辽中区牛心坨镇花牛沟子村村民委员会、孙会珍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9-01
公开日期
2021-09-03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当事人
沈阳市辽中区牛心坨镇花牛沟子村村民委员会;孙会珍;孙立夫;李荣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民终1398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市辽中区牛心坨镇花牛沟子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沈阳市辽中区牛心坨镇花牛沟子村。

法定代表人:张庆伟,系该村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国忠,男,1955年9月1日出生,汉族,系辽宁省合同法研究会推荐,住沈阳市辽中区。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孙会珍,女,1945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辽中区。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孙立夫,男,1953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辽中区。

原审

被告:李荣山,男,1956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辽中区。

上诉人沈阳市辽中区牛心坨镇花牛沟子村村民委员会因与被上诉人孙会珍、孙立夫、原审被告李荣山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2021)辽0115民初227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沈阳市辽中区牛心坨镇花牛沟子村村民委员会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现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沈阳市辽中区牛心坨镇花牛沟子村村民委员会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沈阳市辽中区牛心坨镇花牛沟子村村民委员会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 冬

审判员 王彦艳

审判员 王 纪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姜乃嘉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