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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晋0302民初937号

赵涛与梁浩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8
公开日期
2019-06-28
所属地区
山西省阳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当事人
赵涛;梁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晋0302民初937号 原告赵涛,男,1975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本市。 委托代理人李峰,男,山西硕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春英(系原告妻子),女,1974年3月16日出生,汉族。 被告梁浩,男,1982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阳泉市。 委托代理人赵晨,男,山西君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赵涛与被告梁浩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9日立案。

原告赵涛于2019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涛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赵涛负担。

审判员 邓 捷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邓永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