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抚松林区基层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吉7604民初52号
原告:徐明林,住吉林省抚松县。
委托代理人:袁春日,吉林王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抚松县漫江镇前进村村民委员会,地址:吉林省抚松县天池圣景小区。
法定代表人:刘顺才,该村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杨智亮,吉林鹏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徐明林诉被告抚松县漫江镇前进村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2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明林诉被告抚松县漫江镇前进村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因原告对《前进村生态移民土地补偿费分配方案》存在误解,主动要求撤回起诉,应准予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徐明林撤诉。案件受理费1525.60元,减半收取762.80元,由徐明林负担。
审判员 盛云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