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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322执恢168号之六

杨守华申请执行江燮冰人格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8
公开日期
2019-06-29
所属地区
四川省富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杨守华;江燮冰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川0322执恢168号之六申请执行人杨守华,男,1967年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被执行人江燮冰,男,1977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富顺县人民法院(2018)川0322民初143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2月27日向被执行人江燮冰发出恢复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立即归还申请执行人借款16566元及其利。本院在执行中查封了执行人江燮冰所有的川D***1号东风牌汽车一辆,但未实际控制;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将查询结果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情形一旦消失,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查实被执行人确有履行能力或有可供执行财产的,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雷腾科

审判员  王晓丽

审判员  王大平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兰 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