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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225执182号

赵孟恩、张付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8
公开日期
2019-06-30
所属地区
河南省兰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赵孟恩;张付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225执182号

申请执行人:赵孟恩,男,1980年1月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陕县。。

被执行人:张付轩,男,1967年1月12日生,汉族,住兰考县。。关于赵孟恩与张付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兰考县人民法院(2018)豫0225民初36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张付轩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赵孟恩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赵孟恩与被执行人张付轩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并自愿撤回对被执行人张付轩的执行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撤回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豫0225执18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路宏善

审判员  逯建伟

审判员  郭新社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 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