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吉0182执923号 申请人吉林榆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杜冠君,系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刚,系该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裴志强,男,1993年2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榆树市土桥镇德利村**。 吉林榆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裴志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榆树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24日作出的(2018)吉0182民初37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裴志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吉林榆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执行财产,本案无法继续进行,申请执行人吉林榆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此案的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的规定》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2019)吉0182执923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贾建民
代理
审判员 刘海东
代理
审判员 江海峰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国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