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苏0691执165号

蔡忠坤与解利飞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6
公开日期
2021-09-03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当事人
蔡忠坤;解利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苏0691执165号

申请执行人:蔡忠坤,男,1977年4月7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颖立,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解利飞,男,1986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灌南县。关于蔡忠坤与解利飞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苏0691民初62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解利飞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蔡忠坤欠款本金727231.5元及利息57677元、违约金161599元(利息及违约金计至判决之日),并以727231.5元为本金按年利率19%支付自2017年11月30日至实际清偿之日的违约金;给付蔡忠坤代理费22000元;承担公告费690元。因解利飞未履行,蔡忠坤于2019年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解利飞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并承担执行费13649元。本院在本次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1、在执行“总对总”、“点对点”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工商登记等财产情况,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本院向南通市开发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南通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3、根据生效法律文书载明的被执行人住址,本院委托灌南县人民法院代为调查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及调查被执行人家庭情况,均未获得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反馈。4、根据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5、2019年6月26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蔡忠坤(委托诉讼代理人董颖立到庭),告知其本院就本案执行已经采取的各项措施并征求其对本案执行的意见。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调查情况,无被执行人下落,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笔录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觉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7)苏0691民初621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审判长 陈 冲

审判员 沈征宇

审判员 蒋长永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杜 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