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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05执2840号

李云梅与上海万标数字科技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6
公开日期
2021-07-29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当事人
李云梅;上海万标数字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沪0105执2840号

申请执行人:李云梅,女,1976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

被执行人:上海万标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周海浪。申请执行人李云梅与被执行人上海万标数字科技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上海市长宁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长劳人仲(2018)办字第1625号调解书,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补偿金10,000元。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并采取了相应的执行措施(详见执行工作清单):时间执行内容2019年6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限期履行义务2019年6月3日对被执行人银行、工商、车辆、证券、房产等财产状况进行调查2019年6月12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2019年6月12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9年6月24日至被执行人注册地调查,未查到被执行人的实际经营情况。2019年6月25日约谈当事人,其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能执行的财产线索及下落情况,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另查明,本院(2018)沪0105执4934号一案执行中,2019年2月28日至被执行人注册地调查,未查到被执行人的实际经营情况;2019年3月25日至被执行人实际经营地调查,未查到被执行人的实际经营情况。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有关当事人应当履行。权利人申请执行的,应当严格依法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已未正常经营,也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对本院进行的查控措施已知晓,现也无法提供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锋

审判员 顾首明

审判员 俞惠琴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尤静雯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