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523民初2681号申请人茌平齐鲁供热有限公司,住所地:茌平县。
法定代表人:朱士勇,经理。被申请人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唐超雄,总经理。申请人茌平齐鲁供热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茌平齐鲁供热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300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茌平齐鲁供热有限公司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3000000元。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茌平齐鲁供热有限公司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崔洪伟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王继兴
书记员林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