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426民督151号
申请人:湖南祁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毛衡军,董事长。
被
申请人:曹永雄,男。 申请人湖南祁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支付令申请。本院于2019年6月24日受理后,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祁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情况摸底表中记载找不到被申请人,不符合支付令申请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条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湖南祁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支付令申请。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旷 鹃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艳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