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103执85号
申请执行人:郭素枝,女,汉族,1965年12月1日出生,住漯河市郾城区。
被执行人:漯河市美银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郾城区海河路中段路北郾城农村信用社**。
法定代表人:丁朋,该公司总经理。郭素枝与漯河市美银投资有限公司纠纷一案,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豫1103民初3044号民事判决书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一、被告漯河市美银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郭素枝借款本金2万元及利息、违约金(2014年8月25日至2015年8月25日的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2015年8月26日至归还完毕之日的利息、违约金按年利率24%计算)。
二、驳回原告郭素枝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50元,由被告漯河市美银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因漯河市美银投资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郭素枝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19年2月12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下落不明,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2019年1月11日、2月14日,3月13日,4月4日,6月1日,多次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但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2019年2月28日,去漯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查明被执行人漯河市美银投资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信息。
四、2019年6月25日,对被执行人漯河市美银投资有限公司的住所地进行了现场调查,拟对漯河市美银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朋采取拘留措施,经多方查找询问,未能查找到其下落。
五、2019年6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漯河市美银投资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郭素枝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张营祥
审判员 寇浩华
审判员 鲁芳芳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田晓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