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181民初5348号
原告:浏阳市恒源印刷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浏阳市文家市镇楼前村楼**杨显波私房。
法定代表人:杨显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小林,湖南骄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道友,男,1977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浏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浏阳市恒源印刷包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孙道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浏阳市恒源印刷包装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孙道友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浏阳市恒源印刷包装有限公司撤回对孙道友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212元,减半收取606元,由浏阳市恒源印刷包装有限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余园静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陈雅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