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506执109号申请执行人田爱凤,女,1971年9月12日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被执行人安阳市文峰区博视装饰商行,住所地安阳市东工路紫薇大道交叉口东北角。经营者:郭玉玲。被执行人郭玉玲,女,1967年8月22日生,汉族,住安阳市。本院在执行田爱凤与安阳市文峰区博视装饰商行、郭玉玲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2018)豫0506民初25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安阳市文峰区博视装饰商行、郭玉玲给付田爱凤装修款82922.24元及利息,被执行人安阳市文峰区博视装饰商行、郭玉玲给付田爱凤鉴定费7500元,共计90422.24元及利息。因安阳市文峰区博视装饰商行、郭玉玲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田爱凤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于2019年1月16日向被执行人安阳市文峰区博视装饰商行、郭玉玲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被执行人郭玉玲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
二、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于2019年1月14日、2019年2月22日、2019年6月12日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本院分别于2019年1月18日、2019年6月13日向安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房产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信息。
四、2019年4月28日,本院干警前往被执行人郭玉玲现住址安阳市水木清华**楼****查找被执行人,未找到被执行人郭玉玲。
五、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安阳市文峰区博视装饰商行、郭玉玲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对郭玉玲发布限制消费令。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田爱凤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本案共计已执行到位0元,本案债权尚余90422.24元及利息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9)豫0506执109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安阳市文峰区博视装饰商行、郭玉玲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田爱凤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郭洪波
审判员 曹欢庆
审判员 张小桢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 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