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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506执109号

田爱凤、安阳市文峰区博视装饰商行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1
公开日期
2019-06-25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当事人
田爱凤;安阳市文峰区博视装饰商行;郭玉玲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506执109号申请执行人田爱凤,女,1971年9月12日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被执行人安阳市文峰区博视装饰商行,住所地安阳市东工路紫薇大道交叉口东北角。经营者:郭玉玲。被执行人郭玉玲,女,1967年8月22日生,汉族,住安阳市。本院在执行田爱凤与安阳市文峰区博视装饰商行、郭玉玲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2018)豫0506民初25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安阳市文峰区博视装饰商行、郭玉玲给付田爱凤装修款82922.24元及利息,被执行人安阳市文峰区博视装饰商行、郭玉玲给付田爱凤鉴定费7500元,共计90422.24元及利息。因安阳市文峰区博视装饰商行、郭玉玲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田爱凤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于2019年1月16日向被执行人安阳市文峰区博视装饰商行、郭玉玲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被执行人郭玉玲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

二、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于2019年1月14日、2019年2月22日、2019年6月12日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本院分别于2019年1月18日、2019年6月13日向安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房产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信息。

四、2019年4月28日,本院干警前往被执行人郭玉玲现住址安阳市水木清华**楼****查找被执行人,未找到被执行人郭玉玲。

五、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安阳市文峰区博视装饰商行、郭玉玲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对郭玉玲发布限制消费令。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田爱凤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本案共计已执行到位0元,本案债权尚余90422.24元及利息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9)豫0506执109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安阳市文峰区博视装饰商行、郭玉玲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田爱凤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郭洪波

审判员  曹欢庆

审判员  张小桢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 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