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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0112执165号

武云炬、祝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1
公开日期
2019-06-23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武云炬;祝芳;罗云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云0112执165号

申请执行人:武云炬,男,汉族,身份证登记住址:昆明市官渡区.室。

被执行人:祝芳,女,汉族,1973年3月5日出生,身份证登记住址:昆明市。

被执行人:罗云波,男,汉族,1971年5月5日出生,身份证登记住址:昆明市。申请执行人武云炬与被执行人祝芳、罗云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17)云0112民初101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武云炬与被执行人祝芳、罗云波达成和解协议,约定于2019年6月26日前支付5000元,于7月份开始,每月30日前支付不少于1000元,于2020年1月份开始每月30日前还款不低于2000元。并且申请执行人武云炬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19)云0112执16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丽玲

人民陪审员  尹 宏

人民陪审员  王 苹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