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云0112执165号
申请执行人:武云炬,男,汉族,身份证登记住址:昆明市官渡区.室。
被执行人:祝芳,女,汉族,1973年3月5日出生,身份证登记住址:昆明市。
被执行人:罗云波,男,汉族,1971年5月5日出生,身份证登记住址:昆明市。申请执行人武云炬与被执行人祝芳、罗云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17)云0112民初101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武云炬与被执行人祝芳、罗云波达成和解协议,约定于2019年6月26日前支付5000元,于7月份开始,每月30日前支付不少于1000元,于2020年1月份开始每月30日前还款不低于2000元。并且申请执行人武云炬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19)云0112执16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丽玲
人民陪审员 尹 宏
人民陪审员 王 苹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