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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181执1628号

宋明华、长沙乐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1
公开日期
2019-06-25
所属地区
湖南省浏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当事人
宋明华;长沙乐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0181执1628号申请执行人宋明华。被执行人长沙乐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宋明华与被执行人长沙乐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7日作出(2018)湘0181民初1993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19年5月15日立案执行。2019年5月17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长沙乐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按通知书要求到庭履行义务和报告财产情况。本院2019年5月16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保险信息等情况,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于2019年6月20日向浏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国土资源局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状况,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于2019年6月20日向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在执行中查明,本院执行人员到达被执行人长沙乐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执行和现场调查,被执行人长沙乐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已未在经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6月20日已电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2019年6月21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长沙乐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于2019年6月21日将被执行人长沙乐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院于2019年6月21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截止2019年6月21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3950元,均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左 凯

审判员 沈威武

审判员 刘志清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王波

书记员彭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