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武功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19)陕0431执170号 申请执行人冯国峰、被执行人吴瑛乐: 申请执行人冯国峰与被执行人吴瑛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我院作出的(2018)陕0431民初61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给付抚养费9600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将案款已向申请人发放。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完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条第(1)条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被执行人吴瑛乐已经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履行完毕。
二0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