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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0627执308号

赵尧明、镇雄县永泰煤矿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1
公开日期
2019-06-22
所属地区
云南省镇雄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赵尧明;镇雄县永泰煤矿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云0627执308号申请执行人赵尧明,男,汉族,生于1965年8月25日,广东省汕头市人,现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被执行人镇雄县永泰煤矿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84621090。法定代表人刘宗波,矿长。住址镇雄县母享镇堰沟村。关于赵尧明与镇雄县永泰煤矿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镇雄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云0627民初325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2月25日立案执行。按照生效的判决书,镇雄县永泰煤矿有限责任公司应退还赵尧明购煤款人民币149428.12元,另应交纳诉讼费3541元、执行费2141元。执行中,经本院调查及要求申请人提供,查明镇雄县永泰煤矿有限责任公司现处于停产状态,无银行存款无房产无车辆,亦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账户及股权予以冻结,对其法人代表已限制高消费。经约谈,申请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依法查询及要求申请人提供,均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已对被执行人及其法人代表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申请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2019)云0627执308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权利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赵智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高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