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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185执2110号之八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登封市支行、邓军标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0
公开日期
2019-06-22
所属地区
河南省登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信用卡纠纷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登封市支行;邓军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185执2110号之八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登封市支行,住所地:登封市中岳大街。信用代码:91410185170514231Q(1-1)。

法定代表人:程俊杰。

被执行人:邓军标,男,1970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登封市。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登封市支行与被执行人邓军标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9)豫0185民初55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邓军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邓军标在交通银行(账号:62×××96)的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晓彦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 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