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624执78号申请执行人刘海峰,男,1980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被执行人刘永磊,男,1975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本院在执行刘海峰与刘永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先后实施了下列执行行为:1、2019年1月18日,向被执行人刘永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2、2019年1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刘永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3、2019年1月15日,向金融机构查询刘永磊的银行存款,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登记,向法人登记机关查询股权、有价值证券;4、2019年3月23日向房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5、2019年5月20日,向被执行人所在的基层组织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财产线索,包括被执行人的经济收入来源、到期债权等。经上述执行活动,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调查结果表示认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 烽
审判员 王永彬
审判员 李畅飞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苗 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