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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黔0221执941号

六盘水嘉锐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肖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0
公开日期
2019-06-21
所属地区
贵州省水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六盘水嘉锐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肖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黔0221执941号申请执行人六盘水嘉锐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经济开发区双龙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9059418177j法定代表人张家钧,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肖军,男,1969年1月25日生,彝族,大专文化,六盘水市钟山区人,个体户,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申请执行人六盘水嘉锐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肖军一案的水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黔0221民初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中于2019年5月10日依法向被执行人肖军发送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及相应的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肖军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即日内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将执行款1115489元,执行费13555元,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人员名单、限制高消费,线上查控、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及存款,经查,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未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2019年6月5日,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自行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并将协议书提交至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五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2019)黔0221执941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应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太洪

审判员  谢礼明

审判员  黄堂富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谢 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