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广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9)甘2924民初660号
原告:马占奎,男,回族,生于1943年6月15日,文盲,农民,住甘肃省广河县城关镇马力庄村马力庄**。身份证号:6229241943********。
被告:雍小军,男,汉族,生于1982年10月15日,初中文化,农民,,住甘肃省临洮县八里铺镇雍家庄村五社**身份证号:6224271982********。 原告马占奎与被告雍小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3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马占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其购羊款30000元;2、请求依法拍卖、变卖被告质押给其的陕A25J**号轿车,并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9月被告以每只羊 860元的价格从其家中购买51只羊,总计羊款43860元,装车后被告称没有带钱,只支付860元,将剩余羊款欠付。经其多次催要,被告支付了剩余羊款10000元,2018年12月,被告给其书写欠条一张,载明被告欠付其羊款43860元,已经偿还10860元,剩余33000元于农历11月之前付清。经其再次催要,被告支付了3000元,剩余30000元。2019年2月3日其到被告家催要羊款时晕倒在被告家中,被告驾驶陕A25J**号送其在临洮县医院救治后,将其送回家后,被告将其驾驶的陕A25J**号轿车质押给原告,被告承诺于2019年2月13日前付清剩余全部款项,将车辆开走,并在欠条注明约定还款期限。经其多次催要,至今推托不还,遂酿成纠纷。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依法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雍小军偿还原告马占奎购羊款30000元,于2019年12月31日前付款20000元,余款10000元于2020年5月31日前付清; 二、被告将陕A25J**号轿车从原告处自行开走。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马占奎负担。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周 玲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马小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