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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202执392号之一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王爱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0
公开日期
2019-06-22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王爱民;李书云;杞县同浩农副产品加工厂;田忠花;王爱国;楚储中;魏思英;李猛;李申生;岑玉凤;郭胜;孔祥宾;潘伟霞;潘立宪;郭文敬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202执39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大梁路西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7067858234。

负责人:梁彦岭,行长。

被执行人:王爱民,男,1974年6月2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杞县,。

被执行人:李书云,女,1977年6月1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杞县,。

被执行人:杞县同浩农副产品加工厂,住,住所地:杞县西关师进修学校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15637497602。

法定代表人:郭文敬,总经理。

被执行人:田忠花,女,1965年2月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杞县,。

被执行人:王爱国,男,1969年3月1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杞县,。

被执行人:楚储中,男,1955年11月7日生,汉族,住杞县,。

被执行人:魏思英,女,1957年7月15日生,汉族,住杞县,。

被执行人:李猛,男,1978年8月1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杞县,。

被执行人:李申生,男,1969年3月1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杞县,。

被执行人:岑玉凤,女,1969年6月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杞县,。

被执行人:郭胜男,女,1991年5月13日生,汉族,住新乡市,。

被执行人:孔祥宾,男,1990年2月4日生,汉族,住新乡县,。

被执行人:潘伟霞,女,1977年8月1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杞县,。

被执行人:潘立宪,男,1971年5月25日生,汉族,现住开封市,。

被执行人:郭文敬,女,1988年3月13日生,汉族,现住开封市,。本院在执行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与王爱民、李书云、杞县同浩农副产品加工厂、田忠花、岑玉凤、郭胜男、孔祥宾、潘伟霞、潘立宪、王爱国、楚储中、魏思英、李猛、李申生、郭文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11月26日作出的(2018)豫0202民初169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9年3月1日立案执行,于2019年3月4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于2019年3月1日、4月24日两次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统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经过线下调查,被执行人李猛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丰庆路房屋一套已被本院进行查封。查封期限自2019年5月22日至2022年5月21日止,经申请人申请将此查封房产在系列案(2019)豫0202执396号案件中拍卖。经过四查,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渠秀敏

审判员  万朝阳

审判员  梁成勋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韩进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