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市南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412民督43号
申请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南岳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南岳区祝融路**。
负责人:刘卫锋。
被
申请人:胡桂红,女,住湖南省衡阳市南岳区。 申请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南岳分公司于2019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支付令申请。本院于2019年6月19日受理后,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南岳分公司的申请。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伍云松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贤妹 核对人:刘贤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