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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412民督43号

申请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南岳分公司与被申请人胡桂红申请支付令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南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0
公开日期
2019-06-22
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督促
案由
申请支付令
当事人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南岳分公司;胡桂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南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412民督43号

申请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南岳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南岳区祝融路**。

负责人:刘卫锋。

被

申请人:胡桂红,女,住湖南省衡阳市南岳区。 申请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南岳分公司于2019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支付令申请。本院于2019年6月19日受理后,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南岳分公司的申请。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伍云松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贤妹 核对人:刘贤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