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081执1488号
申请执行人:李花妮,女,汉族,生于1968年10月27日,住禹州市。
被执行人:张朝红,女,汉族,生于1972年7月15日,住禹州市。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豫1081民初274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110000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有关单位收入11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收入110000的财产。如需续冻结、查封,请在本次冻结、查封到期前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书面冻结、查封申请书,逾期则视为放弃该种强制措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齐克功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 侯 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