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121民初4683号原告周某1,女,1966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被告周某2,男,1972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开福区。被告周某3,男,1967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1、周某2与被告周某3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1、周某2于2019年6月20日以双方有和解意愿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周某3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周某1、周某2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1、周某2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周某1、周某2负担。
审判员 杨柳青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才华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