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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702执2439号之一

河南农大春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天河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0
公开日期
2019-06-22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河南农大春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天河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702执243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河南农大春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鄢陵县大马乡义女村东头,组织机构代码:79824638-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024798246383D。法定代表人刘春雨,总经理。被执行人驻马店市天河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驿城区铜山大道与雪松路交叉口西南角,组织机构代码:5763216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576321608Q。法定代表人王新朋,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河南农大春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驻马店市天河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18年8月27日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驻马店市天河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驻马店市驿城区薄山路与雪松路交叉口东南侧19号楼东1单元202号,东3单元105号房产(测量号:0015140416018)两套。现因其债务已经清偿完毕,应解除对上述房产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2018)豫1702执保1138号协助执行通知书、(2018)豫1702民初262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对被执行人驻马店市天河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驻马店市驿城区薄山路与雪松路交叉口东南侧19号楼东1单元202号,东3单元105号房产(测量号:0015140416018)两套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军

审判员 张建军

审判员 王永强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吴 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