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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9001执4545号

河南济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立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9
公开日期
2019-06-20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河南济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立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济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9001执4545号

申请人:河南济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沁园路**,组织机构代码:87747927-3。

法定代表人:卢新强。

被执行人:石立文,男,汉族,住济源市。关于河南济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贾永刚、王娟、石立文、郭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2018)豫9001民初929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石立文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石立文位于济源市济河苑24号楼西单元6楼东户的房产。

二、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建忠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秉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