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云28刑更363号罪犯岩仑,男,1965年7月12日出生,傣族,云南省景洪市人,文盲,现在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服刑。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作出(2016)云28刑初20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仑犯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16年11月14日被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于2019年5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9年5月20日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异议,经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6月12日在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牛家发代表检察机关出席庭审,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执行机关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指派干警周斌、冉旭代表刑罚执行机关出庭,陈述提请减刑意见和罪犯改造表现情况,罪犯岩仑到庭参加庭审。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岩仑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岩仑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4次。另查明,该犯确有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履行情况和履行能力的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岩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岩仑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5年11月4日起至2030年5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郭建地
审 判 员 裴 锫
人民陪审员 陈育标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郎艺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