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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28刑更277号

(2019)云28刑更277号_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9
公开日期
2019-06-20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案由
贪污
当事人
王树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云28刑更277号罪犯王树云,男,1963年12月29日出生,傣族,云南省勐海县人,中专文化,现在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服刑。云南省勐海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0日作出(2014)海刑初字第20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树云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追缴赃款人民币175900元,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王树云不服,提出上诉。xx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本院于2014年12月17日作出(2014)西刑终字第15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树云犯贪污罪,改判有期徒刑十年,追缴赃款人民币175900元,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15年1月21日被交付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刑事裁定将该犯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执行机关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于2019年5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9年5月20日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异议,经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6月11日在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熙代表检察机关出席庭审,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执行机关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指派干警周斌、王德锦代表刑罚执行机关出庭,陈述提请减刑意见和罪犯改造表现情况,罪犯王树云到庭参加庭审。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王树云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树云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4次、单项表扬1次。另查明,该犯系职务犯罪罪犯、确有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原生效裁判文书、履行情况和履行能力的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王树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王树云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2014年5月6日起至2023年8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郭建地

审 判 员  裴 锫

人民陪审员  陈育标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郎艺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