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云28刑更247号罪犯陈金斌,男,1981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桂阳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服刑。本院于2016年6月27日作出(2016)云28刑初14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金斌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陈金斌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8日作出(2016)云刑终103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16年12月20日被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于2019年5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9年5月20日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陈金斌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金斌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4次、单项表扬1次。另查明,该犯能积极履行财产刑人民币20000元。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履行财产刑的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陈金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陈金斌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15年12月29日起至2030年3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郭建地
审 判 员 裴 锫
人民陪审员 陈育标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郎艺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