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云28刑更288号罪犯岩军,男,1971年2月22日出生,佤族,云南省西盟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服刑。云南省西盟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9日作出(2015)西刑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15年4月14日被交付执行。本院于2018年4月4日刑事裁定将该犯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执行机关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于2019年5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9年5月20日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岩军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岩军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2次。另查明,该犯确有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履行情况和履行能力的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岩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岩军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4年10月30日起至2021年10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郭建地
审 判 员 裴 锫
人民陪审员 陈育标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郎艺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