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1321执615号申请执行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双峰县永丰镇复兴街**。法定代表人周连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曹国栋,男,汉族,住双峰县。被执行人易群英,女,汉族,住址同上,系被执行人曹国栋之妻。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曹国栋、易群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双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湘1321民初234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19年4月4日双峰县人民法院向被执行人曹国栋、易群英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已强制执行到位3795.55元,剩余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执行(2019)湘1321执615号案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邹文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