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云28刑更210号罪犯刘晓斌,男,1992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墨江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服刑。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9日作出(2014)腊刑初字第12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晓斌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刘晓斌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4年12月4日作出(2014)西刑终字第14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15年2月25日被交付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刑事裁定将该犯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执行机关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于2019年5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9年5月20日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刘晓斌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晓斌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4次、单项表扬1次。另查明,该犯确有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履行情况和履行能力的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刘晓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刘晓斌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4年3月2日起至2026年1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郭建地
审 判 员 裴 锫
人民陪审员 陈育标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郎艺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