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1125民初1764号
原告:黄玉芳,男,1961年9月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住湖北省浠水县。
被告:韩兴忠,男,1963年3月26日出生,汉族,江苏省连云港市人,户籍地:江苏省连云港市开发区。
原告黄玉芳与被告韩兴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6日立案。原告黄玉芳于2019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黄玉芳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玉芳撤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黄玉芳负担。
审判员 邓子瑶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尚双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