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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1125民初1764号

黄玉芳与韩兴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9
公开日期
2019-06-21
所属地区
湖北省浠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黄玉芳;韩兴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1125民初1764号

原告:黄玉芳,男,1961年9月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住湖北省浠水县。

被告:韩兴忠,男,1963年3月26日出生,汉族,江苏省连云港市人,户籍地:江苏省连云港市开发区。

原告黄玉芳与被告韩兴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6日立案。原告黄玉芳于2019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黄玉芳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玉芳撤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黄玉芳负担。

审判员  邓子瑶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尚双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