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9)鄂1125行审185号申请执行人浠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所地:浠水县清泉镇闻一多大道**。法定代表人潘呈全,局长。被申请执行人浠水县华亿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浠水县巴河镇七里冲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50661245160。申请执行人浠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对被申请执行人浠水县华亿矿业有限公司作出的浠土资执罚〔2018〕180338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浠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浠土资执罚〔2018〕180338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
本院认为,被申请执行人浠水县华亿矿业有限公司无证采矿的行为违法,申请执行人浠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合法,被执行人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后拒不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百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浠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浠土资执罚〔2018〕180338号行政处罚决定中的第1、2、3项内容准予强制执行;
二、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中的第1项内容由申请执行人浠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实施,第2、3项内容由本院执行。
审判长 黄 凌
审判员 张向明
审判员 闵应旺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郭 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