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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黔2601民初1762号

黔东南州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刘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9
公开日期
2019-06-20
所属地区
贵州省凯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黔东南州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刘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黔2601民初1762号

原告:黔东南州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凯里市清江路**。

法定代表人:池和爱,该公司经理。

被告:刘某,女,1974年10月5日出生,苗族,贵州省凯里市人,住贵州省凯里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黔东南州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刘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黔东南州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黔东南州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在诉讼中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撤回起诉既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也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黔东南州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黔东南州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员  姚琼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高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