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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民申511号

淡某1继承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5
公开日期
2019-09-12
所属地区
福建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案由
继承纠纷
当事人
淡某1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民申511号 再审申请人(一某):一某、二审

上诉人:淡屏,男,1944年6月1日出生,汉族,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住福建省福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彬,福建融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淡某1,男,美国国籍,1950年12月1日出生,住美国。 一某:淡某2,女,1943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再审申请人淡屏因与被申请人淡某1、一某淡某2继承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榕民终字第14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淡屏向本院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两份公证遗嘱合法有效,与客观事实不符。案涉两份公证遗嘱于2002年作出,故应当适用《遗嘱公证细则》的相关规定。(一)本案遗嘱公证属于公证人员上门办理,但遗嘱人淡永恒、许国英并未提出书面或口头申请,《公证申请表》不是遗嘱人填写的,也不是福州市公证处工作人员填写,而是由利害关系人淡某1填写的,违反《遗嘱公证细则》第五条、第七条的规定。(二)本案两份《遗嘱证书》只有陈莉莉一名公证员的签名,未有其他人公证员或见证人签名,违反《遗嘱公证细则》第六条的规定。(三)本案公证处制作的谈话笔录存在多处违规:1.根据福建澄源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第三条,检材2002年4月15日二份《遗嘱》中日期数字是淡某1所写,可见在制作《遗嘱证明书》时利害关系人淡某1在场。2.淡永恒、许国英系老年人,未记录其身体状况、精神状况,对事物的识别反应能力,仅凭经淡某1变造的《疾病证明书》确认两位立遗嘱人的身体状况。3.对遗嘱人家庭成员的审查遗漏了淡永恒与前妻所生女儿淡玉凤、淡秀芬。4.未记录遗嘱所处分的财产情况。5.淡永恒、许国英未提供遗嘱或者遗嘱草稿,福州市公证处未详细记录其处分遗产的意思表示。6.未记录是否指定遗嘱执行人及其基本情况。以上违反《遗嘱公证细则》第十二条、《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四)本案中,遗嘱人淡永恒、许国英符合《遗嘱公证细则》第十六条第一、二、三款规定条件,但是公证处未按法规进行录音、录像。(五)本案经公证的两份遗嘱均为打印的,且其中一份未经许国英本人签名,而许国英曾是传染病医院的会计,2001年9月21日其行白内障手术后,视力得到恢复,有书写能力,所加盖的许国英私章也明显与其日常使用的私章不符。福州市公证处没有在笔录中注明遗嘱人许国英以盖章方式代替签名的原因,在许国英按手印后,公证处也没有按照规定“撮遗嘱人全部的指纹存档”,违反《遗嘱公证细则》第十八条的规定。(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两份《遗嘱证明书》中,淡永恒、许国英的遗嘱均系打印文稿,属于代书遗嘱,因此,上面的年月日应当由代书人代写,而本案两份遗嘱均系利害关系人淡某1书写,显然违反上述规定。(七)因福州市公证处作出的《遗嘱证明书》明显存在错误,淡屏、淡某2曾于2011年2月9日提出复查申请,但福州市公证处复函认为,其已充分审查、核实材料,对存在错误均不予以纠正。(八)(2011)鼓民初字第4514号案件关于继承及遗嘱部分事实的认定与客观事实相符,应当作为法院审理继承案件的重要依据。虽然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榕民终字第3513号民事裁定,驳回淡某2与淡屏的起诉,但驳回起诉的原因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有关撤销公证之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对此淡某2并无异议,但(2011)鼓民初字第4514号案件所认定的两份公证遗嘱不具有法律效力的事实,应当作为继承案件的审理依据。(九)本案一、二审判决未查清案件基本事实,草率结案,淡某2发现新证据可以证明公证遗嘱与客观情况不符。被继承人许国英于2001年9月做完白内障手术,视力即得以恢复,因此,福州市公证处以许国英因白内障术后,视力模糊为由,认为许国英遗嘱加盖私章不需其签名不符合客观事实。淡某2于2017年7月在许国英的遗物中找到了许国英于2002年正月初三写给淡某1的信件,能够证明该时间内许国英有书写能力,一、二审判决认定两份公证遗嘱合法有效,与客观事实不符。综上,请求依法对本案进行再审。 再审审查时,淡屏提供一份抬头为“华儿”,落款为“母02.初三”的手写书信一份,主张该书信系许国英于2002年正月写给淡某1的书信,证明许国英于2001年9月至2002年5月期间完全具有书写能力。福州市公证处作出的(2002)榕公证内民字2542号《遗嘱证明书》仅有许国英的私章未有其签名,且许国英的私章与其日常使用的私章不符,公证程序违法,该《遗嘱证明书》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二审(2011)榕民终字第1484号民事判决于2013年3月发生法律效力。淡屏于2019年2月,时隔近六年方才向本院申请再审,已经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规定的期限。虽然淡屏申请再审时提供所谓被继承人许国英于2002年正月初三所写书信,主张本案有“新证据”足以推翻二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但在已生效的(2018)闽民申780号民事裁定中,淡某2已提出该份证据,淡屏又以该份证据为由主张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淡屏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李为民

审判员  陈乐思

审判员  陈 曦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何必林

书记员陈美燕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且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 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