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0381执保261号之二
申请人:湖南湘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波,系湖南湘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薮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璐,系湖南湘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薮支行副行长。
被
申请人:傅志平,男,1963年7月2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申请人湖南湘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傅志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4日作出(2019)湘0381民初1783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傅志平名下23636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现申请人湖南湘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调解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傅志平的财产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湘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傅志平的财产保全,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傅志平的银行存款23636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易洪斌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唐兴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