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307执7030号
被执行人:谢锦义,男,汉族,1986年6月3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普宁市,系(2018)粤0307刑初3990号的被告人。 关于被执行人谢锦义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粤0307刑初3990号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谢锦义应缴纳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由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9年5月27日上述案件由刑事审判部门移交强制执行,经审查依法立案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股票、工商股权、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支付宝账户余额等财产进行了查证,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一辆丰田牌粤S×××××车辆(未实际控制)。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暂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肖旭耀 执行员 江 莹 执行员 谢雅琴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高 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