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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7执7030号

谢锦义罚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5
公开日期
2019-07-10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罚金
当事人
谢锦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307执7030号

被执行人:谢锦义,男,汉族,1986年6月3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普宁市,系(2018)粤0307刑初3990号的被告人。 关于被执行人谢锦义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粤0307刑初3990号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谢锦义应缴纳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由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9年5月27日上述案件由刑事审判部门移交强制执行,经审查依法立案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股票、工商股权、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支付宝账户余额等财产进行了查证,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一辆丰田牌粤S×××××车辆(未实际控制)。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暂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肖旭耀 执行员  江 莹 执行员  谢雅琴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高 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