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豫0181执2602号

刘文杰、路权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5
公开日期
2019-08-01
所属地区
河南省巩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文杰;路权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181执2602号

申请执行人:刘文杰,男,1991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

被执行人:路权伟,男,1978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申请执行人刘文杰与被执行人路权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豫0181民初151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路权伟在金融单位的存款1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当价值的财产。对不动产、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行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喜昌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周占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