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104执恢1227号
申请执行人:邹龙胜,男,1991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
被执行人:郑州御达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紫荆山路西、二里岗南街**楼****。
法定代表人:卢一鸣。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豫0104民初609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郑州御达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本金人民币8141.04元及执行费、利息等费用(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郭晓明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王 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