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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104执恢1227号

邹龙胜、郑州御达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0
公开日期
2019-06-17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邹龙胜;郑州御达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104执恢1227号

申请执行人:邹龙胜,男,1991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

被执行人:郑州御达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紫荆山路西、二里岗南街**楼****。

法定代表人:卢一鸣。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豫0104民初609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郑州御达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本金人民币8141.04元及执行费、利息等费用(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郭晓明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王 震 来自